原告杭州威格*********与被告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威格*********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威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律师费用6000元,三项合计136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曾*原告购买挖掘机一台,因无力偿还货款,被告于2022...(本文书还有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