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xxxx***************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告x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1174.77元,医疗辅助器具费386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伤残赔偿金84718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1450元,护理费15375元,营养费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177903.77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鉴定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2月9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号:peaa20236106000000××××,保障项目为意外身故伤残给付500000元,意外医疗费用5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2023年7月2...(本文书还有2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