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上述证据评判如下:对上诉人安某洋公司、曾**提交的证据,其他当事人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该证据无法确认拍摄的是哪条生产线,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调取的证据出自信丰县消防救援大队,涉及本案案涉火灾事故的现场照片和火灾原因分析,本院对其证据三性予以认定。
二审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20日,信丰县消防救援大队制作的《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载明:“(四)起火原因的认定。经调查询问和对现场设备的拆解,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1.根据信气证字【2023】2号气象情况,火灾发生时未发现雷击现象,可排除雷击原因;2.副烤流水线的1、2号燃烧炉拆解对比,1号燃烧炉内过滤罐盖板存在松动迹象,不能排除1号燃烧炉故障引发火灾。”2023年12月18日,信丰县消防救援大队制作的《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载明:“(四)起火原因的认定。经调查询问和对现场设备拆解,对起火原因认定...(本文书还有2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