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冀**因与上诉人某保险公*,被上诉人李**、某科技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23)湘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冀**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冀**一审中关于赔偿雇员损失追偿权部分的诉讼请求,即在一审判决的基础增加赔偿款58,386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某科技有***、某保险公*负担。事实及理由:1、冀**在雇员李*飞因本案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后,向李*飞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因此依法取得在赔偿范围的追偿权,因此本案系追偿权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列的两个案由,一审法院仅仅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个案由进行处理导致案件事故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没有向当事人释明李*飞需要进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也没有主动启动鉴定程序,程序违法;3、冀**的雇员李*飞经常居住地在河北省,收入来源也应该按照河北省的标准进行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规定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进行计算,一审法院对冀**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适用法律错误。
某保险公*辩称:...(本文书还有4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