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睢县某某********与被告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睢县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睢县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闫**清偿垫付款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1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至付清款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资金困难,因购买车辆要求原告为其垫付资金8000元,被告承诺于2020年2月10日前将垫付款清偿完毕,并约定违约金按照欠款额每日3‰计算,同时被告承诺承担因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被告闫**于2020年1月10日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书,并出具了收条。被告后未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闫**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当庭辩...(本文书还有1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