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以下简称恒顺公司)与被告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代偿款共计594729.27元,并支付违约金59473元(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按代偿款的10%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将位于天水市麦积区**室以996750元的价格出让给被告,并约定被告在2016年11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首期房款306750元,余款69万元申请贷款支付。后,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积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麦积支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申请贷款,并用上述房屋进行抵押,由被告按月支付贷款本息,原告对...(本文书还有3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