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通辽某物*******因与被申请人通辽市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通辽某物*******申请再审称:(一)通辽市科***********所述的屋顶漏水问题并不在物业服务范围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为物业公共部位(包括屋面、户外墙面、门厅、走廊、公共楼梯间等)的维修、养*和管理,而屋顶并不在合同涵盖的维修、养*和管理的明确约定范围之内。(二)通辽市科***********主张的屋顶漏水的原因不明,无法确认责任主体的情况下,由通辽某物*******给付维修费用属于事实及法律认定错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义务的...(本文书还有1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