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男,1985年6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南省湘潭县。
上诉人西藏伊领**********(以下简称西藏伊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藏伊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廉**、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藏伊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为李**与楚*2021年4月13日签订的《顶层软装产品销售合同书》于2022年8月11日解除,楚*向李**返还装修定金事实和理由:一、西藏伊领公司对《顶层软装产品销售合同书》的签订、履行及付款情况均不知情,案涉合同、补充协议书均只有楚*个人签字按印,并未加盖西藏伊领公司公章,且补充协议中明确“经甲乙双方协商商议首付楚*拾伍万元,货到后再付楚*3000元”足以证明李**签订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对于其合同相对方是楚*个人是知情的,且李**将相关款项直接转入楚*个人账户等,均表明西藏伊领公司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二、西藏伊领公司提交的《中信银行流水》《管理服务合同》均能够证明西藏伊领公司的经营时间与交易习惯,但一审法院并...(本文书还有5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