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鑫盛********(以下简称鑫盛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以下简称尔玉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尔玉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理资金34570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保理费用,具体金额以未支付的保理资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被告购买了北京金盛顺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顺鑫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房,因被告欠付购房款37万元。经协商,2019年7月11日,原告、金盛顺鑫公司及被告签订了《保理业务合同》,三方约定,金盛顺鑫公司将应收账款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向金盛顺鑫公司支付保理资金37万元,被告自2019年7月11日至2024年8月20日,...(本文书还有4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