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北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24)鄂0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并询问当事人,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被上诉人的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月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一审未采信证人王*彪的证言,但却在没有其他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上诉人的月工资标准认定为8000元/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的借款6万元,应当从支付的赔偿款中予以扣减。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6万元事实清楚,且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本案的当事人,所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都是相互给付金钱,对于互负给付义务且标的物相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依法可以抵扣、冲减,以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一审判决以涉及另一法律关系为由,不予一并审理,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平...(本文书还有3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