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正阳县某*********诉被告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阳县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阳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承包费17,53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两份《公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豫q7****号、豫q7****号两辆客车由被告承包经营原告拥有经营权的正阳至付寨城乡公交班线,合同约定每辆车每月承包费250元,于每月底前向原告缴纳次月承包费等内容。截至2023年3月,被告经营的2辆车拖欠2019年至2021年承包费12,000元,拖欠2022年承包费4,036元,拖欠2023...(本文书还有1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