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男,1988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男,1995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女,1997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李**、付**、江*、钟**、余**、毛*、刘**、谢**、郑**、廖**、李**、徐**、万*、肖**、黄**、朱**、郭*、吴**、马**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杨**装饰装修费45073.54元、物业费2758元**房屋租赁费18000元;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杨**在一审起诉状中提到“鹅卵石”,只是...(本文书还有3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