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以城检二部刑诉[202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指派检察官李*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芦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城*******指控:2020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马**与王*经电话联系,在兰州市城关区马**家中,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王*出售毒品2小包。当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公交车站将王*抓获,当场从王*处查获被告人马**向王*出售的,王*吸食后剩余的1小包毒品。经鉴定,该包毒品系海洛因,净重0.38克。当日16时许,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马**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的家中进行搜查,查获4包毒品,经鉴定,该4包毒品均系海洛因,净重共计1.74克。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本文书还有1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