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夏*因与被上诉人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23)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退还股权转让款400万元、投入款200万元及违约损失500万元,合计1,120万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一审应先明确合同条款的效力,确认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先后顺序,进而确认双方的违约责任双方于2021年5月18日签订《股权退出合作合同》中部分条款是无效的1.协议第一项乙方付清全款,保留10%干股给甲方,与合同约定的是被上诉人转让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相互矛盾,违反公平原则2.协议第二项第6项约定乙方逾期十日内应按未付金额3‰支付甲方滞纳金,逾期十日后合同作废,合同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合同约定的违约计算方法不一,后半部分约定不明,违反公平原则无效3.协议第二项第5项约定,乙方保证将选矿、矿山改建、扩建至日产铁精粉700吨,作为乙方付给甲方后期股权转让款的资金保障,改、扩建所需资金由乙方自行解决合同签订半年未达到700吨,视为乙方违约合同作废,乙方前期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安装的设备不允许拆除双方签订的为股权转让协议,被上诉人转让股权就不再是股东了,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公司日产量多少被上诉人也无权干涉4.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首付款3日内将现有的机械设备、厂房移交给上诉人,如果交接后被上诉人将股权转让,按照上诉人累计支付**上诉人的股权退出款双倍赔偿给上诉人上诉人对矿山投入的设备应经第三方评估作价,赔偿给上诉人被上诉人负责办理复工证,如果不能办理,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前期支付的款项,被上诉人将设备、厂房移交给上诉人后,并没有给上诉人办理复工证构成违约在先,导致上诉人不能正常生产,未按期给付股权转让...(本文书还有7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