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昊盈********(以下简称昊盈公司)诉被告鹤山市金*********(以下简称金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无法用民诉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并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昊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昊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5905元,赔偿从2023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2日,被告因采购软管需要与原告签订了《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需要陆续向原告采购软管一批,付款...(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