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72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左右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电缆,先后欠原告货款27200元,有欠条为证,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特依法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李**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
原告刘*提交证据欠条一张,用于证实被告欠款27200元的事实。经当庭质证,以上证据真...(本文书还有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