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延安分公司)与被告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财险延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贺**,被告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人保财险延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的贷款本息86118.11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费9076.44元;3、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850.88元(违约金以86118.11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7日起按照每日0.06%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债权实现费(律师费)2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08045.43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本文书还有2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