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市纯***(以下简称纯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市万***(以下简称万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市人民法院(2023)苏0281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纯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万某公司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万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1.根据交易习惯,在司机将货物送达给收货方后,会将出库划码单交付给收货方,持有出库划码单意味着买方已经收到货物。本案中,万某公司持有编号为6199132、6213003、6213081的3张出库划码单并进行诉讼,显然已收到了出库划码单上列明的货物。万某公司在一审中称上述3张出库划码单为江*市伟丰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丰公司)与纯某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但并未举证证明,一审法院也未对纯某公司是否与伟丰公司之间签订合同、支付货款、开具发票等进行核实。2.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虽然只约定了1.56*51的规格,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会根据市场存货量进行协商调换,一审法院仅凭纯某公司在2022年9月6日之前未向万某公司供应过规格为2.22*51的货物,即推定2022年9月6日之前该型号的送货均非纯某公司与万某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显然不严谨。3.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万某公司与伟丰公司两家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张洁明为实际控制人,因万某公司和伟丰公司实际为同一家公司,住所地、收货地均在一处,故业务群名*******)纺织工作群”,但微信群名并不能说明纯某公司与伟丰公司也发生了业务往来。基于万某公司与伟丰公司的关系,不能排除万某公司与伟丰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
万某公司辩称,1.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与案涉3张出库划码单所载内容并不相符,该3份出库划码单的货物均是纯某公司与伟丰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不存在纯某公司所称的将3张出库划码...(本文书还有7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