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住青海省西宁市。
上诉人西宁义东********(以下简称义东商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4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陈**签订的《义乌商贸城铺位租赁合同》;陈**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拖欠的铺位租赁费7832元及物业费345元,并支付至实际返还租赁铺面时为止的租金及物业费;陈**承担迟延支付租金的滞纳金2228.6元。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义东商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义东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义东商贸公司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对于本案涉及的合同期限以及租金调整时间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也没有予以认定,从而导致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基本事实错误。1.涉案租赁合同始于2006年,合同期限为20年,至2025年期满。因此,合同中约定的自2006年“商场开业起租金前五年基数不变,后五年租金递增率不超过每月20元,后十年租金涨幅待定”是涉案租赁合同期限的基本事实。如果陈**不认可,就不存在双方共...(本文书还有5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