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男,1992年9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上诉人西藏蜀阆***************(以下简称蜀阆广告昌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藏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蜀阆广告昌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加永绕丁、夏**,被上诉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蜀阆广告昌都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2)藏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全部判项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首先,原告提交的照片系一份孤证,其所谓的2022年5月21日开始上班是不属实的,关于上班时间的问题可以通过上诉人提交的聊天记录证据明确知悉,其真实上班时间应为2022年6月1日,实际上班天数为27天其次,双方约定了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每月工资5000元,但一个月未到,被上诉人明...(本文书还有44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