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7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9726.65元,并按年息3.85%承担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至2018年偿还了部分借款,剩余借款77500元未偿还,被告于2018年6月13日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约定被告于**欠原告王**77500...(本文书还有1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