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本院综合查证评判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或畸重以及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问题。经查,2024年4月11日原审被告人曾**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原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认罪认罚具结书》。2024年4月23日,原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判处原审被告人曾**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4年5月14日,原公诉机关再次调整量刑建议判处原审被告人曾**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本文书还有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