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石油******************(以下简称“文山石油公司”)与被告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文山石油公司诉称,请求判决:1.王**向文山石油公司返还位于砚山县砚文二级公路羊街段文山××街××房背后的土地,并向文山石油公司支付占用土地期间的租金12.5万元(年租金10万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15个月,实际应计算至王**返还土地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7日,我公司与王**经协商一致后签订《羊街加油站闲置场地租赁合同》,约定:1.我公司将其依法所有的位于砚山县××路××街段××背后的闲置场地(占地面积2270㎡)租赁给王**搭建活动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2.在合作期间...(本文书还有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