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诉被告许**、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许**、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许**、许**共同偿还借款254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许**、许**承担。事实和理由:许**和许**系退休教师。因资金困难,许**、许**于2014年2月11日向许**借现金30000元,借款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5‰,许**、许**当场出具《借条》1份交许**收执。后许**、许**陆续偿还本金4600元,现尚欠本金25400元。经多次催讨,许**、许**一直拖而未付。为此,特具状起诉。
许**、许**均未作答辩,也均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许**、许**因资金周*需要于2014年2月11日...(本文书还有1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