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沈**以及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以下简称某某教育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改判解除唐**与沈**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3.改判沈**向唐**支付租金(占用费)92000元(租金按800元/月计算,从2009年12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9月25日,并要求计算至沈**腾退房屋为止,扣减沈**已支付的30000元);4.改判沈**立即腾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座**室,并返还给唐**;5.判令沈**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书》性质为房屋租赁合同,并驳回沈**的全部诉讼请求正确。但是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书》并非不定期租赁并认为房屋使用期为房产的使用居住年限错误。一、《协议书》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案涉房屋租赁期限的约定不明确,更不是五十年。第一,唐**于2009年12月认识沈**并以30000元价款将房屋出租给沈**居住使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仅简单约定如果案涉房屋被征收,沈**要无条件将房屋退还给唐**,如果五年内征收的,唐**需向沈**返还30000元,如果十年内征收的,唐**需向沈**返还10000元,故《协议书》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第二,案涉房屋租赁期限的约定并非明确的,更不是五十年。如前所述,双...(本文书还有60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