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3)皖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撤销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3)皖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刘*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并改判,具体理由如下:
1、张*和刘*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中双方并没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没有借贷的合意,也没有借款合同,没有关于张*要求借贷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上也没备注借款。刘*的转账系因案外人林某荃和刘*存在借贷关系,刘*要求将款项转给张*,再通过张*转给林某荃,因此张*是因刘*的要求接受的款项,再转给第三人,只是简单的帮忙的关系,并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流水中也可以看出本案并非民间借贷关系。从一审材料中...(本文书还有3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