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乐**因与被上诉人肖**、原审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镇安县(2022)陕10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一审存在程序错误。上诉人一审未出庭是疫情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无故不出庭,一审在上诉人未到庭的情况单方面采信被上诉人证据显属不公;一审将杨**作为第二被告错误,借条上的“杨**”非其本人签字。2.一审关于借款本息认定错误。2014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伙协议》合伙投资开铁矿,被上诉人陆**上诉人银行卡转账总计196000元,双方清算时协商按照200000元结算。另外20000元系被上诉人与他人账务,被上诉人强行要求转到上诉人名下。2016年2月,被上诉人胁迫上诉人将以上两笔账务合算,以220000元为本金向其出具高息借条。2021年10月,双方当事人重新出具借条,...(本文书还有3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