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认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合法有效。现因上诉人迟迟未办理预售许可证,导致被上诉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被上诉人有权提出解除协议。关于房款返还问题,上诉人是认可车**公司的代付行为的,不然也不会同意用收益款冲抵房款并向被上诉人出具617472元的收款收据,所以一审判决的第一、二项内容正确。
原审第三人车**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
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位于xx城xx街道车**(咸*)汽车商业广场《内部认购协议书》;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617472元;3.依法判令被告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实际返还购房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2000元)2、3项暂计619472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2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