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浙江淘宝******(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韦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12月23日,王*使用会员名“meimei大大婷”在王**使用会员名“t*******0”注册并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商品名“闲鱼专拍王*师湿气调理”104件(以下简称案涉商品),王*实际支付1040元,订单编号************06。后王**通过快递物流发货,王*收到案涉商品。王*提供的案涉商品实物图片显示,案涉商品外包装无任何标识。
2021年5月,王*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退一赔十...(本文书还有3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