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不能理智处理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持酒瓶殴打他人,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系当事人...(本文书还有33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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