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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高**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黑1086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08
  •  
  • 【案例概要】

    原告张**与被告高**、被告伊**、被告中盛生态********(以下简称中盛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高**、被告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郎*、被告中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6046元、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40500元、护理费10034.5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73380.5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高**经被告伊**介绍,到中盛公司大榛子种植基地给被告中盛公司割草。2020年9月9日上午,原告在割草过程中,腿部被被告高**割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小腿开放伤、左腓肠神经断裂,住院20天。各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高**辩称,被告是受雇于中盛公司,从事劳务活动,依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该由雇主承担责任。在本案中,被告高**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该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事实是,在被告停止工作的情况下,原告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后退导致自己腿部受伤,赔偿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在事发后,被告垫付了3000元的费用,其他损失需要原告举证。

    被告伊**辩称,我不是中盛公司的员工,我每年都给中盛公司干割草的活,今年也是中盛公司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给大榛子树割草,让我帮忙找人,每人每天150元,中盛公司将每人的工资发给我,由我负责发放,割草...(本文书还有701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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