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汉族,1996年5月**日出生,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海口椰妹*******(以下简称椰妹旅行社)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椰妹旅行社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判令椰妹旅行社无需向王**支付2020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648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被上诉人与2020年9月18日入职上诉人处从事客服工作,2022年1月28日离职,被上诉人在职期间,上诉人多次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均遭拒绝,因此,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不能归责于上诉人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曰起计算...(本文书还有44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