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恒捷********(以下简称“恒捷公司”)与被告徐**、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恒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恒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5122元,违约金292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项合计108322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请求事项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徐**、周**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9日,恒捷公司...(本文书还有1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