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诉被告双**、范**、范**、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志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抚州市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双**、范**、范**、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96074.77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其中截至2023年10月19日,利息及罚息为4282.91元。此后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结清为止。);2、律师费3500元由四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6日,原告与范某平甲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本文书还有1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