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中鸿********(以下简称中鸿环保公司)与被告河津市鑫**********(以下简称鑫辉源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鸿环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鑫辉源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鸿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5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经济损失暂定20000元(以拖欠货款1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6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湿式静电除尘器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480湿电、7米直径脱硫塔设备一套,价款198万元,并提供安装、调试服务,从提供设备到安装调试完毕总工期50天,被告在合同生效当日支付货款20万元,钢...(本文书还有17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