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麦**,男,1997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义乌市重*******(经**:杨**)为与被告西咸新区*********(经**: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662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傅*慧独任审判,于202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重*******的经**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咸新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3年,被告陆**原告购买蜂窝坐垫,并在其注册的“麦巴赫车品”的...(本文书还有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