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信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关系,被告所发生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原告不承担被告工伤保险各项赔偿责任;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关系,被告所发生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原告不承担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第二项、第三项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阳信县劳*人事仲裁委员会做出阳劳人仲案字[2024]第14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与事实不符。首先,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关系,被告所发生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原告从未雇佣被告从事业务活动,从未给被告发放过劳*报酬,双方之间不存在劳*甚至劳务雇佣关系。其次,在程序上,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证人证言,劳*行政部门对原告提出关于证人证言的异议置之不理,被告除了虚假证人证言...(本文书还有4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