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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冀0903民初*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10
  •  
  • 【案例概要】

    原告陈**、王**与被告赵*、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陈**、王**于2015年1月16日与被告赵*、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被告赵*、于**协助原告办理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天成郡府西区**号楼**单元**号的房产的过户手续至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6日,二原告与被告赵*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沧州市运河区房产进行转让,成交价格为140万元。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并按期偿还房贷(因双方约定除定金、首付款外,由原告代为偿还房贷的方式支付剩余房款),于2015年1月28日就实际入住取得了该房产并办理了物业水电等变更手续,一直居住至今。现因相关贷款已经清偿完毕,原告依约履行已经符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条件。另,被告于**系涉案标的房产的共有人,其在合同...(本文书还有141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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