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诉被告胡**、中国太平******************(下简称太平洋财保肇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段**向本院提出追加杜**为本案共同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并获准。原告段**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胡**、杜**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李**,以及被告太平洋财保肇庆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区浓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⒈太平洋财保肇庆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段**赔偿145337.35元,不足部分由太平洋财保肇庆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胡**、杜**按过错责任赔偿;2.胡**、杜**、太平洋保险肇庆市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2日15时30分许,胡**驾驶杜**所有、尚处太平洋财保肇庆支公司承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偿限额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内的粤y2××**大型普通客车,从高要区金利镇274乡道蟠龙村往金洲村方向行驶,至274乡道蟠龙村工业区路段时,与从路外驶入路面由段**驾驶的无号牌(车架009962)电动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段**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段**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胡**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段**遭受的损失...(本文书还有54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