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上诉人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胡*,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涛、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孙**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1年2月起,孙**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张**保管,并委托张**负责孙**的收支工作。在张**处理委托事务期间,未经孙**授权和同意,擅自处分了孙**2297953.24元,给孙**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故孙**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第九百二十...(本文书还有16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