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与被告稷山县飞*********(以下简称飞腾汽贸)、邢**、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被告平安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飞腾汽贸、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及其他损失共计90000元。先由被告平安财险在晋m******半挂牵引车投保的车主无优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飞腾汽贸、邢**互负连带责任予以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5日,在汾永线襄汾县赵*镇北柴村路段,刘*驾驶晋l******号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时,遇原告在其乘坐的登记在被告飞腾汽贸名下的被告邢**实际所有的晋m******/晋m******号半挂车上下来后,在主车前部由南向北通过道路欲去道路北侧饼子部买饼子,车辆前部右侧将原告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晋m******/晋m5345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投保有车主无忧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此,请求如前。
原告在举证限内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1.白**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稷山县飞*********证明、邢**身份证、邢**证明各一份,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四页)、微信转账单四份,证明白**从事交通运输业工作,月工资10000元;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白**与刘*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3.晋m****...(本文书还有64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