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徐*
等人注册成立悦行公司,从事旅游产品的销售,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经营者,徐*等人设立了“预售+预约”的销售模式,即客户先付款购买旅游产品再向悦行公司预约出行时间,预约成功后再出行旅游。2014年底2015年初,被告:徐*
等人开发了“布拉旅行”app,注册了“布拉旅行”微信公众号,通过“布拉旅行”app和微信公众号发布并销售悦行公司的旅游产品,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宣传悦行公司的旅游产品,以低于市场价的销售价格,吸引客户购买产品。
2015年2月,被告人种**入职悦行公司担任公司开发部总监,协助徐*经营悦行公司,销售公司旅游产品;2016年9月,种**担任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悦行公司的运营管理。
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徐*
、种**在上述任职期间,并在先后全面负责经营悦行公司期间(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徐*全面负责公司的运营,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种**全面负责公司的运营),为占有市场,扩大用户量,吸引风投资金,采用低价销售、补贴出行的方式,以上述“预售+预约”的模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旅行套餐,客户支付的预付款汇入悦行公司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客户的实际出行费用、退回客户订单款等,并以后期客户的资金...(本文书还有4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