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指定使用商品(第11类,待删类似群:1104-1105;1107;1110-1111):电炊具;电暖器;煤气灶;燃气取暖炉;消毒碗柜;冷冻设备和机器(统称其余复审商品)。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号:3398037。
3.申请日期:2002年12月9日4.专用期限至2024年9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类似群:1102;1107;1112):喷灯;热气装置;加热装置;节油器;自来水或煤气设备和管道的调节附件;气体打火机;供水设备。
(二)引证商标三1.注册人:南通主信供暖设备有限公司。
2.注册号:11201863。
3.申请日期:2012年7月12日4.专用期限至2034年7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本文书还有2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