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号××单元×号的房屋为原告所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对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号××单元×号的房屋的査封措施,并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事实和理由:被告张*与被告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段永福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向贵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贵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作出了(2018)渝0104执****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段**名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本文书还有1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