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3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刘**向本院明确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支付原告运输费107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22年11月8日,被告江**原告刘**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刘**运费拾万柒...(本文书还有4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