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5%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利息68655.34元(原借款约定年息36%,从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息24%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4倍,即年利率14.6%计算利息,计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29日,为68655.34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4....(本文书还有2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