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华瑞公司留置货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立伟公司具有向华瑞公司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金海浆公司是案涉货物的原始托运人和权利人。金光公司与立伟公司订立《物流服务合同》,为其所属的金海浆公司提供物流服务。在华瑞公司变卖货物后,立伟公司已根据(2019)沪仲案字第0022号仲裁裁决及其执行程序赔偿金光公司货物损失。立伟公司与华瑞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其因华瑞公司的原因造成违约,向金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立伟公司对经济损失的请求属于民法典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文书还有3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