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安达********(以下简称安达公司)与被告姜**、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姜**偿还本金91022.91元,并以代偿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支付违约金至款项结清之日止;2.被告姜**支付实现债权费用8000元(律师费等);3.被告施**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原告依法享有抵押车辆×××(车辆识别代号:lsggh55l1g*******)的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9月22日委托原告提供担保并签订了《分期担保服...(本文书还有1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