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公司)为与被告刘**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与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被告曾先予申请庭外和解,但届期未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金潜艇”、“台州市路桥金潜艇洁具厂”字样及“”图形的下水器;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15192947、4711685、6380388、16440135号等“潜水艇”系列(包含潜水艇图形、英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经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多年的潜心经营及巨资推广,已铸就成了家喻户晓、众所周*的洁具、卫浴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潜水艇”系列商标已与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之间建...(本文书还有4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