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康顿********与被告浙江金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康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计人民币531,360元(以下币种同)及利息(以531,36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浙江金典******与原告于2015年就印染助剂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浙江金典******提供印染助剂,被告浙江金典******自发货日起90天内开始循环支付起始月货款,并由被告林*对买卖关系所发生的应付货款承担个人担保民事责任。合同约定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自2021年12月1日最后一次采购货物以来,一直没有按约如期足额付款。原告催款未果,涉诉。
被告浙江金...(本文书还有772字未显示)